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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讼的意思精选104句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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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争讼的意思 1、领域的意思 (1)、有法官认为,法院对复杂的公司争讼案件不予立案,可使法院保持中立态度,进而为市场创新预留空间。殊不知,该态度的效果适得其反。既然法院对某...

争讼的意思

1、领域的意思

(1)、有法官认为,法院对复杂的公司争讼案件不予立案,可使法院保持中立态度,进而为市场创新预留空间。殊不知,该态度的效果适得其反。既然法院对某些案件不予受理,不肖之徒在现实生活中就可轻而易举地顺藤摸瓜,针对法院的司法救济盲区,设计出游离于法院司法审查之外的阴谋诡计。可见,法院拒绝或者怠于受理民事案件的态度实际上纵容了不合法、不公正的利益格局,助长了失信与不法行为。既然人民法院被誉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当然不应失守。

(2)、请阴阳五行护身符随身携带或放在卧室床头,催动自身阴阳五行气场周而不散、行而不乱,护佑元神,平安吉祥。

(3)、许多面孔,错落地在我眼前跳舞;许多人声,嘈杂地在我耳边争讼。

(4)、  五行八卦通天地,阴阳交泰安凡尘,做好以上两点,即可有效化解。注意:五行八卦字福、五行八卦门符福等浑水摸鱼、似是而非的名称,虽然一字之差,这些都不是五行八卦福。

(5)、讼卦的卦画与需卦的卦画相似,都是两个阴爻四个阳爻,只是排列顺序正好相反。古人称这种现象为“相覆”,就是颠倒过来的意思。《周易》中的八卦排列往往是非覆即变,这是《周易》中八卦的排列规律。

(6)、“很”,普通话读音为hěn,最早见于秦朝小篆时代。“很”的基本含义为甚,非常,表示程度加深,如很快、很好;引申含义为古同“狠”,凶恶;古代指争讼,如“很无求胜”。

(7)、从认识论上讲,无为就是要收敛欲望,消除成见、偏见,如此才能洞察事物的本质,即“无为以体道”。道所蕴含的自然法则玄妙难懂,但其所展示的阴阳冲和之规律却隐约可辨。如“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任何事物都有其阴阳相对立的两面,如大对小、强对弱、有对无、多对少、雄对雌、刚对柔、富贵对贫穷、荣耀对耻辱等。事物的对立面又会在统一中发生相对转化,强者充满危机,因为强到极点,就会向弱的对立面转化;弱者却充满生机,因为弱可以向强的对立面转化。

(8)、在法庭上争辨是非曲直,打官司:讼事。讼案。讼词。

(9)、因受道家“无为”思想影响,中国民众本来已有谦和不争的心理基础,在统治者的宣教、引导下,更容易形成无讼远诉的价值观念。历代官修或私著的地方史志中,对这样的民间传统有详实的记载。明代刘文征在《滇志》卷三中说,当地人民“少有不平,宁弃不争”。《嘉庆重修一统志》第一九一卷记,广西府(今云南泸州、师宗、丘北等地)的民风是“礼让相尚,以讦讼为耻”。清代薛渭川《嵩明州志》卷二称当地之人“敦朴素著,……不好争讼”。

(10)、    我们看“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小有言”的时候就把它辩明,就把它分辨清楚,就是做事谋始,分辩清楚。这里要不要再分辩下去?或者说两个人开始就以真诚的心来辩,真诚的心来辩真理就越辩越明,甚至有些真理是辩不明,不明就要互相尊重,这样就是“虽小有言,其辩明也”。比如说现在的统独问题,这不只是小有言呐,这已经等于是萧墙飞戈了,这是在自己国家之内呀,是一个动乱的根源呐,这已经不只是“小有言”呢,这个是“讼则终凶”啊,一直争论下去整个社会会跨掉的,浪费社会成本。在小有言的时候就应该辩明,但是不辩,或者辩来辩去大家也不是用诚恳的态度辩,怎么明呢?所以这个“小有言”到最后就变成上台大家互相叫骂,这样就使这个社会反动,问题也是互相叫骂,这个整个社会在讼里面,那是不得了的,那是非常令人担心的。家庭也是常常有事情,父母互相叫骂的也有,对子女的教育问题也互相叫骂,本来两个都好心好意要培养孩子,但是结果呢这两个人呢并不“有孚”,在“小有言”的时候不辩明,然后越积越多越积越多,到最后只有开骂。这可怜呐,讼,连最亲密的人都在讼,何况其它的社会上一些争权夺利的人。所以看到讼卦我们不喜欢,我很不愿意讲这个卦,这个越讲越觉得人生简直太无聊了,真的无聊。初要小心呢。

(11)、“道”的原初含义是道路的意思,后引申为事物从起点达到终点所须经由的过程、步骤和所须遵循的规则、规律。老子在此基础上,对道作了系统的论证和理论提升,使之成为高妙的哲学概念。道家后世学者亦进行了多角度的论述,使道的含义更加丰富。归纳起来,道家人物对道的论述,主要是从以下三方面来展开的。

(12)、争辩(zhēngbiàn):争论;辩论:据理争辩。

(13)、立,建始也,表示冬季自此开始。冬是终了的意思,有农作物收割后要收藏起来的含意,中国又把立冬作为冬季的开始。

(14)、中心官网:http://www.aidujing.com/

(15)、     “九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这个跟九二是类似的。也是“不克讼”,“复即命”,“复”就是回复。“即命”就是回到自己的命上来,守住自己的命,就是守住自己的本份。“渝”,就是改变,改变你的现在的状况,“安贞,吉”,安于贞就吉,安于很坚定。你的坚定是什么?你不是坚定地要跟人家斗,你是坚定地守住自己的本份,所以你就“不克讼”了,这样子也讼不起来嘛。所以这个讼卦虽然是不好的卦,但是你看都是吉呀:初六是吉,九二无眚还是好的,六三也是吉,九四还是吉。什么意思?就明白告诉你,在一个凶卦当中你处理的好还是吉,这些都是处理的好,很好。九六九四都处理的非常好,初六处理得也很好,“小有言”就其辩明也。 

(16)、讼 (sòng)释义:是在法庭上争辩是非曲直,打官司或争辩是非,还有自责的意思。

(17)、讼师: 旧社会里以给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写状纸为职业的人。

(18)、    “初不永所事”,你看,你做事不谋始,你一直做下去,

(19)、根据公司自治精神,法官既要尊重公司自身的自治行为,也要尊重股东的自治行为,还要尊重公司法律关系各方基于私法自治精神达成的契约或契约型安排。凡是不公然违反强行性法律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章程、自治规章、契约和契约性安排都属于有效。要坚决贯彻契约自由、疑罪从无、法无禁止皆可为的裁判理念,原则上推定商事行为有效。

(20)、    九阳刚啊,这个阳刚不是要跟人家斗啊。阳刚,你看它怎么做?“不克讼”。克者,能够完成。它不完成讼——不克讼。不完成,这个讼不要了。“归而逋”,更厉害了,逋就是逃走,我回家,我逃走,算了吧。那人家会说你怎么那么样的懦弱?你是什么?孬种,窝囊废,你看逃走了——不是的,而是“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啊,家里呀,我的家乡还有三百户人家呀,我要保护他们呢,我回来之后这三百户人家没有受到伤害呀,什么意思?你还有你要做的事啊,你还有你的人生要过啊,你为什么要把生命浪费在这里,所以“归而逋”,最好我们这三百户保存起来,懂吗?你再讼下去呀,告诉你连三百户都要陪葬了,懂吗?就是这个意思,这是象征。好像诗一样,写一首诗给你看,那你看看这首诗你有什么感受,大体你能够了解,“归而逋”,你看你有多刚强,在真要讼的时候,你到最后停下来。用一种真诚的心面对对方、面对自己,人家如果笑你是懦弱,你不要管他,“归而逋”,赶快逃走。为什么?没有意义。你争下去有什么意义呢?“终凶”——你能够辩明吗?一个不诚恳的人能够辩明吗?所以你自己要诚恳,对人也要诚恳才能“其辩明也”。这样“小有言”就算了,要不然的话,越辩是越厉害的。所以,九不克讼,归而逋,你还保留了半壁江山,“其邑人三百户”,没有毛病,没有伤害——“无眚”。

2、争讼的意思

(1)、距离产生美,距离也产生误解。为更好地弘扬公司自治精神,法官除了像法律人那样思考,继续保持严谨、合规和风险的思维方式,还要学会像商人那样思考,树立创新、务实、成本的思维方式。法官像商人那样思考,并非学习奸诈商人重利轻义的阴谋诡计,而要模拟诚信商人求效务实的商业智慧,把握理性商人的思维脉络。缺乏商人思维,法官很难把握系争法律关系背后的交易架构与商业逻辑等真实画面,很难探究到证据背后隐藏的当事人的内心真意。了解商人的思维方式并不意味着法官要放弃自己的法律思维。相反,法官要敬畏并自觉遵守各类法律规则(包括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例如,要旗帜鲜明地把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限制在在审判程序中,保护被告债务人及其被告股东的诉权,坚决反对在执行程序中运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为执行人。至于被执行公司的股东利用审判程序逃废债务的伎俩,完全可通过诉前保全程序等法律机制予以应对。

(2)、法官要剖析情理,促进和谐。法官准确寻找裁判依据、查明案件事实、注重法律推理过程的主旨在于确保裁判结果的法律效果,追求法律职业共同体认同的公平公正。但问题在于,社会公众基于朴素的法律感情和伦理感情在评价某一裁判结果是否公正之时,往往增加了法律之外的伦理评价要素:该裁判结果是否合法;如果合法,是否合理;该裁判结果的法律效果如何,社会效果又会如何;法律上没有瑕疵的裁判结果是否会在现实社会中催生损害主流价值观的失信行为。为追求裁判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法官必须在论述裁判的法律理由之外,详述裁判的伦理根据。睿智的裁判结果应当尽量缩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鸿沟,确保裁判结果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真正经得起社会的检验、法律的检验和历史的检验。涉及他国当事人的,还要确保裁判结果经得起国际社会的检验。例如,法官倘若心存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就可以在公司、股东、消费者、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之间寻求适当的利益平衡点,促进公司法律关系的和谐,实现各方利益多赢共享,预防一些公司“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悲剧。

(3)、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这个逋啊是逃窜的意思。赶快走,抱头鼠窜的。窜,老鼠走在洞穴里面叫窜(竄),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你的地位身份不够你还要跟上面的人斗,也就是说你的能力不够,他的趋势很旺盛,你跟他斗做什么呢?他不得理,人家说理直气壮,他理不直也气壮,你跟他斗什么呢?所以等于是自下讼上嘛。“患至掇也”,这个祸患呐,“至掇”也。这个掇就是拣到,好像后来你必须拣那个祸患,自讨苦吃,自讨没趣。所以“自下讼上,患至掇也”。意思就是说,你把他当做你的上面好了,好了我输你就输你,就这样,这样就不要讼了。能够在什么地方讼呢?就是“有孚”,这个时候真理越辩越明,到最后就能够停下来,这样子讼才有意义,其它的就不要了,这叫讼。

(4)、也许有法官或仲裁员认为,调解结案模糊了法律关系,难以通过黑白分明的裁判结果向社会发出清晰的行为模式信号。此种观点可以理解,但值得商榷。诚然,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法官的确有可能写出流芳百世的经典裁判文书。但服务型法院应以促成两造当事人寻求共赢的、低裁判风险的争议解决方案为最高使命。换言之,完美的裁判活动不一定以一份判决书画上句号。调解结案既有利于早日排除民事活动中的法律障碍、法律风险与道德风险,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满足各方当事人的自尊和互敬心理,从根本上消除当事人申诉和缠讼的根源。对于法理含量较高、法院和学界存疑的案件,调解结案更加魅力无限。在一定程度上,案件调解的成功率会折射出法官对调解的重视程度和调解艺术的高低。

(5)、怅惘:惆怅迷惘,心里有事,没精打采。锵然:形容声音响亮有力。

(6)、摘自:《现代法学》2015年第1期,原题为“道与中国‘无讼’法律传统”

(7)、   朱柏庐,(1627—1698),明末清初江苏昆山县人。著名理学家、教育家。

(8)、首先,民间调解可以采用强制手段。如在明朝初期,各地各乡设立“申明亭”,由本乡人推荐公直老人并报官备案,“凡民间应有词讼,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即民间纠纷小事由老人主持,在申明亭调剂。调剂时可用竹篦责打当事人。增强调处的威慑力,提高调解的成功率。所谓不见棺材不掉泪,不来点硬的,斯斯文文,郁郁乎文哉,恐怕很难搞成事儿。今天的民间调解之所以成功率较低,估计原因就在于此。

(9)、   《朱子家训》全文虽只有506字,却集儒家做人处世方法之大成,内容简明赅备,文字通俗易懂,朗朗上口,问世以来,不胫而走,成为有清一代家喻户晓、脍炙人口的教子治家的经典家训。

(10)、千百年来,谦下不争逐渐被熔铸为一种民族性格,为社会各阶层在不同程度上所理解、接受和运用。就连人间最高代表——君王们,在行即位之礼时,也都要来一番谦让,“西向让者南向让者再。”他如群臣百僚、众庶苍生,更是喜闻乐谈、身体力行。《晋书》作者房玄龄等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时叹曰:“争竞之遘灾也,故犯而不校;知好伐之招怨也,故有功而不德。……行则由乎不争之途。”明代科学家徐光启说:“一家不争便是家齐,一国不争便是国治,天下多不争便是天下平。如唐尧之圣……总来也只是个不争。”

(11)、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道家作为学术群体,因受官方行政力量的压制而逐渐消解。然其精神价值并未因此而消失,而是隐入了社会的方方面面。笔者以为,大约有四条途径。一隐于官。二隐于学。三隐于教。四隐于民。

(12)、法官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法律不仅是诉讼和斗争的艺术,更是构建和谐、走向合作的艺术。如果说对抗式的诉讼活动能够给双方当事人带来斗争的乐趣,妥协式的调解活动则会给双方当事人带来妥协与合作的智慧。妥协是人生的最大智慧。和谐社会就是妥协社会、理性社会。成功的调解活动离不开传统文化中的模糊哲学。而模糊哲学在调解活动中的运用使得双方当事人重新找回自尊和理性,发现中庸之道,彻底预防和化解调解未果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面临的不确定裁判风险。

(13)、思想上的宣教:古代社会采司法与行政合一之体制,各级衙门的司法者也是当地的行政者,其政绩考核中,诉讼治安状况是必考项目,且以发案率低、结案率高为优。故而执政者对争讼多以息诉策略待之,无不大力宣传“无讼”思想,以降低发案比例、提高政绩。其方式大致如下:其鄙视挑词架讼之人。其分析好讼与息讼的利害得失。其剖析好讼的社会原因以防微杜渐。其用特殊方式劝民息讼。

(14)、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健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创新型国家战略的不断落实,公司和企业的注册数量如雨后春笋。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实有内外资企业共13057万户(含分支机构),实有注册资本(金)20万亿元,户均注册资本(金)596万元。接踵而来的是,公司争讼数量日渐增多,且法理含量愈来愈高。各级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大力弘扬公平与效率兼顾的主流价值观,审结了一大批公司争讼案件,对于确认股东资格,维护中小股东权益,鼓励投资兴业,完善公司治理,捍卫交易安全,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往往对同一公司争讼案件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公司裁判文书的改判率居高不下。问题的症结不仅在于公司立法的不完善,而且在于公司争讼裁判思维的碎片化现象。为统一裁判尺度,提升法院裁判结果的可预期性与公信力,公正快捷地化解公司争讼,降低投资与交易成本,维护投资与交易安全,推进我国公司法的现代化,推动投资兴业活动与资本市场的永续发展,法官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裁判思维。

(15)、    比如说蒙卦,古人所讲到的教育问题到现在大概都还有。所谓的“山下出泉蒙,君子以果行育德”,“蒙以养正,圣功也”,这两句话正是目前教育的大问题呀,目前的教育把这两句话执行出来了,我们的教育天下太平了,不是吗?“蒙以养正,圣功也”,你在童蒙的时候有没有养正呢?如果没有养正,他长大以后会怎么样呢?所以有社会问题就出来了嘛。那么老师要怎么办呢?要“果行”才能够“育德”嘛。这个“果”字是果决、果敢,“果”就是内在充实,象水果一样,果是木头上结的实,叫果,叫果实,所以“果行”这个“果”啊,就有一种很笃定、充实、饱满的意思。请问你们以后去当老师,你的德行有充实饱满吗?假如没有,你怎么教育下一代呢?所以你看到这个卦是要反省的,而且反省的这个问题一直都是这样没有变,你只要反省这个问题,其它问题大概就可以解决,所谓“本立而道生”,你就是把根本问题抓到了。在易经这样子简单的文章里面,为什么让我们越读越喜欢读呢?因为它往往能够指出一些重要的人生问题,而且是相当原则性的指点,你能够从读《易经》当中,得到一些启发,有更好的创作,当然更好,比如你认为教育还有哪些问题。但是易经所提到的问题你解决了吗?要往这里去想,历代以来不管哪一个大学问家、大教育家,一提到教育,常常会用《易经》蒙卦的这个观念来解释:“蒙以养正,圣功也”,“君子以果行育德”。

(16)、在自己的主张或利益遭受坎坷与挫折后,要宽以待人,好自为之,妥为应对,可以化险为夷,免于灾祸。

(17)、意思:监狱。圄(yǔ)。原意义就是监牢的意思,后又引申出束缚、困难的意思。

(18)、争光(zhēngguāng):争取荣誉:为祖国争光。

(19)、世界上不存在没有漏洞的法律。2005年同步修改的《公司法》和《证券法》虽然充实了实体规范,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诉法》丰富了公司争讼的民事诉讼规则,但立法者并非先知先觉,无法对将来发生的公司争讼料事如神,规定得滴水不漏。市场会失灵,政府也会失灵,但法院和仲裁机构不能失灵。在公司领域的意思自治机制失灵后,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有所作为。遗憾的是,由于我国不承认判例法,公司立法本身亦不完善,常有个别法院以法无明文或规定不明为由,拒绝受理某些公司争讼。

(20)、   主要从事中国哲学史、新近出土简帛文献思想、先秦诸子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研究。

3、争讼的意思拼音

(1)、作为一名优秀的律师,为了自如应对各种新兴的公司争讼案件,有必要明确《公司法》的解释方法,更需要具备公司争讼的裁判思维。

(2)、     “九讼,元吉。”这个九五刚才讲过就是大人,利见大人那个大人,所以“讼,元吉”就是以中正来判断就元吉,这个就是九五可以判断讼的大人。孔子说:“听讼,吾尤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样就是听讼的大人,使大家没有讼。意思是,孔子说,我来做法官,我来处理刑事案件,我处理的能力跟人家差不多,但是我有一个原则,就是我希望我处理的刑事案件是以后没有刑事案件——他有这个心,这个就真的是大人,这样就“讼,元吉”。孔子说“听(tìng)讼,吾尤人也”,——“听讼”,就是判断,去听两道的言语,听两道的理由,然后来判断叫“听讼”,“听”有判断的意思。——我判断这个案件呢,跟人家差不多,才华也差不多,我没有比较多的才华,但是呢,我有一种听讼的原则要遵守,就是“必也使无讼乎”,就是我一直想,我一直在判断这个讼狱呀互相争辩,我是希望以后没有争辩。——你看你要凭什么心才可以这样?所以这个就真的是“元吉”,“利见大人”,所以孔子来判断诉讼一定是非常地公正的,而且他有一个心:希望大家有公正的心之后,不要再讼了。

(3)、    “象曰:天与水违行”,天往上升,水往下流,两个人的志气不相投,就有讼了,“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作事谋始”这四个字请你好好记住,做事要谋始啊,要不然的话最后总是会有争论呢,从一开始的时候你就要谨慎,小事的时候就要化除、化解,不要到了化不开的时候,已经打了结了,解不开了,然后你一句我一句的,这不行的。所以君子在做事的时候随时都很清明,不要绞乱了以后才来处理,这是很困难的啊。所以要想不有讼产生,你就要谋始,从头开始保持清明的心,不要踏入危险的境地去。

(4)、    “小有言,终吉”,为什么呢?因为“小有言”的时候,马上警惕了,就“终吉”。

(5)、争(zhēng)释义:汉语通用规范一级字(常用字)。此字始见于商代甲骨文,其古字形像两手争夺一物,本义即争夺。到后来又引申为争辩,将用手争夺变为用嘴争辩。又引申为力求获得或达到。又引申为竞争。

(6)、战争(zhànzhēng):敌对双方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武装斗争。是阶级和阶级、民族和民族、国家和国家、政治集团和政治集团之间相互斗争的最高形式,是政治的继续。分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两类。与“和平”相对。

(7)、法官在判案时倘若遇到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都规定不明、判案依据不足的情况,还应援引商事习惯判案。商事习惯是在实践中被广大商人反复遵循、反复实践的商业做法。倘若把公司立法比作国家制定的外生法律规则(硬法),而商事习惯堪称商人群体为自己量身定做的内生法律规则(软法),而且拥有蓬勃生机。法官应当注意发现和发掘资本市场中的商事习惯。随着政府职能社会化进程的加快和行业协会的进一步发展,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将日渐丰富。因此,自律规则也是重要的商事习惯来源。但要警惕重利轻义的“潜规则”。由于“潜规则”违反了法律与伦理所倡导的公平公正的核心价值观,因此不应视为裁判案件的商事习惯。希望各行业协会关门清理“潜规则”,希望公权力部门运用公权力围剿“潜规则”,希望企业界和利益相关者自觉抵制“潜规则”。要坚决反对“潜规则”上升为商事习惯甚至法律规范。

(8)、诉争的对象可以为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而讼争的对象不能为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9)、小,马王堆帛本和战国楚竹书本均为“少”。少,作时间副词,表示时间简短之意。

(10)、首先,无讼可以保留当事人的颜面,维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和人际氛围。其次,无讼也蕴含着对物质利益大小的衡量。从正面来看,喜欢打官司会得不偿失。在相对封闭的农业社会,老百姓被固定在某一片土地上,一辈子生于斯、长于斯、老于斯,人与人之间真正是抬头不见低头见。就算通过诉讼打赢了官司,但和谐的人际关系也会打破,显然是不划算的亏本买卖。从反面来讲,不喜欢打官司会因祸得福。不爱打官司,表面看起来会失去某些应有的物质利益,却能获得更加良好的人际关系,干起事来,既能减少别人的人为阻碍,又能得到更多人的支持,反倒容易成功。在这一点上,无讼与道家思想的渊源尤为明显。道家提倡“不争善胜”,老子在《道德经》第七章中说:“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耶?故能成其私。”不争并不是真的不争,而是一种更大的争,第一是不树敌,减少人为阻力;第二是能够得到更多的支持,得道多助,如此一来,反而更容易获得成功。所以无讼不争成为一种人生智慧。

(11)、一些法官认为,法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的公司争讼难以裁判。既然难以裁判,不如不立案。不仅立案庭法官担心自己敞开立案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逾越法院权限,审判庭法官也担心自己对法无明文规定案件的判决容易被上级法院改判。这种定势思维方式值得反思。民商法与刑法根本区别在于,现代刑事法治倡导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反对类推制度;而现代民商法倡导私法自治,强调财产神圣与契约自由,鼓励扩大民商法的适用范围。法无禁止皆可为。由于刑事案件主要解决刑事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且涉及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当然要慎之又慎。而民事案件主要解决权利、利益、义务、责任与风险的配置问题,在当事人无法通过私力和智慧化解利益冲突时,法院当然要承担起定纷止争的重责大任。在市场经济法治国家,法官以法无规定为由拒绝受理民事案件属违法行为。《法国民法典》第4条明确规定:“法官借口法律无规定、不明确或者不完备而拒绝审判者,以拒绝审判罪追诉之”。我国刑法仅规定了枉法裁判罪,建议将来增订拒绝立案罪、拒绝裁判罪。笔者在2001年12月曾请教德国民法学家派佛尔教授,《德国民法典》中缘何没有类似《法国民法典》第4条的规定?答曰:此乃常识问题,无需在《德国民法典》中专门规定。笔者2002年10月23日造访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时,也得知日本法院受理法无明文的民商案件。我国台湾地区1977年的一个判例(台再字第42号)亦认为,“按因私法上法律行为而成立之法律关系,非以民法有明文规定者为限,苟法律行为之内容并不违反公序良俗或强行规定,即应赋予法律上之效力。如当事人本此法律行为成立之法律关系,起诉请求保护其权利,法院不得以法无明文而拒绝裁判”。崇尚成文立法的大陆法系尚且如此,在崇尚判例法和法官造法的英美法系更是自不待言。

(12)、出自《韩非子·用人》。“争讼止,技长立,则彊弱不觳力,冰炭不合形,天下莫得相伤,治之至也。”翻译为“争论停止,有一技之长,那么强弱不争胜,冰炭不符合形状,天下没有人能互相伤害,这是国家大治的最高境界。”

(13)、道家的这些价值理念,对传统中国人的民族性格和法律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4)、诉争发生在讼争之前,有诉争的发生才能有讼争的发生。

(15)、如果出现大人(有威权之人)决讼,则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16)、可以说,整个事件是中国借“替代国”现象与欧盟和美国在是否承认市场经济地位上的一次博弈。就目前来看,这次博弈的结果我们并没有达成想要的预期。在笔者看来,将这个结果解读为WTO不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并不准确。毕竟,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已经有很多WTO国家是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

(17)、在股东争讼案件当中,当事人都认为自己是股东,有的拿出来了自己的出资证明,有的拿出股东名册,也有的拿出公司章程,甚至是股权转让协议。

(18)、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在弘扬契约自由精神、鼓励交易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巨大一步。该解释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限缩解释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反对解释,倘若某合同违反的强制性规定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合同依然有效。遗憾的是,《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仅要求法官关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并未告诉法官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倘若甄别标准长期不予明确,则该司法解释的创新性解释蕴含的不确定性及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有可能大大抵消该条的积极作用。

(19)、总之,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世界钢铁需求萎缩,钢企的经营普遍遭遇挑战,例如蒂森克虏伯一季度亏损超过3亿欧元。为了“救活”本国、本区域钢铁产业,各类贸易保护措施和贸易壁垒层出不穷,钢材的跨区域流通愈发艰难。以欧盟为例,由于区域钢材消费需求增长缓慢,限制钢材进口已经成为常态化措施。对于中国钢铁企业而言,钢铁国际贸易的区域撕裂和扭曲作用下,年出口总量超亿吨的好时代已经一去不复,未来,苦日子或许才刚刚开始。

(20)、讼不可极,禄不可争。因讼得胜,不可长久。徒费精神,徒遗笑料。

4、争讼拼音和意思

(1)、讼卦卦辞爻辞大体表述的是一个意思,止讼,息讼,不争讼最好。

(2)、弘扬调解文化、扩大调解范围、提高调解成功率,对于公平及时地化解公司争讼、构建和谐公司法律秩序、提升社会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调解对各方当事人而言既是利益博弈活动,也是心理调试和感情培育活动。弘扬调解文化符合广大民众追求实质公正的法律感情。对抗性的诉讼程序尤其是严苛的举证规则,虽多以程序公正为主旋律,仍有可能在某些当事人内心深处增加新的不公正感。弘扬调解文化有助于契约自由精神。调解活动的实质是在纠纷解决阶段重新赋予双方当事人契约自由。契约自由精神在调解阶段得以复活。双方当事人既可协商变更争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安排,也可排除和变更法律法规中的倡导性规范、任意性规范(默认规范)和赋权性规范,还可对尚未产生争议的利益关系作出标本兼治的契约安排。而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恰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伦理规则。在笔者作为首席仲裁员的某仲裁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通过数十页的和解协议文本化解了过于简单的几页合同引发的争讼。这是对不完备合同条款的事后补充,也是化解纠纷的重要手段。弘扬调解文化还有助于大幅降低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弘扬调解文化有助于提升社会公众参与诉讼治理的民主意识、理性意识、妥协意识与合作意识。

(3)、这种“无讼”的思想,在后来的历史中,从两方面得到了发展,从而形成一以贯之的法律实践传统。

(4)、由于公司争讼标的金额较高,且往往涉及公司的生死存亡以及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等一系列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法官更应切实重视公司争讼的调解工作,尽量将调解作为公司裁判的必经程序。例如,人民法院对于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83条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时,即使公司经营管理确已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的确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法官也要通过艰苦细致的调解工作,帮助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通过妥协与合作找到解散公司之外的替代途径、甚至效果更好的途径。只要有百分之一的成功希望,法官就要作百分之百的调解努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5条第1款也指出,“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遗憾的是,此处列举的调解方案只有3种:公司回购股份、股东之间收购股份、以及减资,而且,把公司回购(股东退股)放在3种调解方案之首,似乎最高法院在退股与转股之间鼓励退股,至少对退股与转股的选择保持中立态度。

(5)、争:力求获得,互不相让,争夺。竞争。争长论短。讼:在法庭上争辨是非曲直,打官司,讼事。讼案。讼词。

(6)、司法中的引导:对诉至官府的案件,办案官吏多用调解之法解决,与当今法院的诉讼调解相似,做到案结事了,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具体做法多种多样,如自我谴责法、教喻开导法等,目的就是通过多做思想教育工作,让当事人反省,最后主动撤诉或达成和解,培养民众的无讼意识。

(7)、从实践论上讲,“无为”通“无违”,即不要做出违背道的规律和法则的行为,像这样来考虑问题和调节行为,才能与道的精神相合,才能维持天、地、人间的合理秩序。

(8)、言冤于公曰讼。讼事所起,是由于不信任对方,认为、担心、害怕遭受损失的原因。讼事起后,如果当事人能够持心中正,不为己甚,和缓柔顺,则有望达到无讼息争的好的结果。如果争讼持续下去,最终的结果,无论胜负,都是不利的。

(9)、争取(zhēngqǔ):力求获得:争取时间。争取主动。争取彻底的胜利。

(10)、有法官认为,公司争讼案件增速过猛,审判力量不足。有增无减的公司争讼案件的确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荷。但正确的应对之策是,增加法官编制,提高公司法审判业务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准,切实加大法官的专业能力建设。

(11)、水始冰。水面初凝,未至于坚也。地始冻。土气凝寒,未至于拆。

(12)、你与邻舍争讼,要与他一人辩论。不可泄漏人的密事。

(13)、在许多调解失败的案件中,可能不是因为法官的法律水平不高,也不完全归咎于双方当事人的狭隘、偏执与自私,往往是法官的耐心不够、策略不精、修为不深。法官既需要施展自己的调解智慧,也需要发扬苦口婆心的精神,充分展现法律与人格的双重魅力,说服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法官要力戒简单、粗暴、急躁、压制、拍桌子式的调解方式。法官在追求各方利益多赢共享的调解结果时,也要避免老实人尤其是债权人和中小股东过分吃亏。

(14)、由于“道”的价值理念的影响,传统中国人形成了谦和不争的民族性格,其对待财产利益甚至精神利益,表现出较为豁达的态度,现代法制所强调的权利意识,在他们心目中比较淡薄。因而在日常生活中,即使遇到了纷争,他们往往也不愿诉诸法律来解决,进而形成了一贯的息诉无讼的思维定式和行为模式。

(15)、    “利见大人”——这个讼当然利见大人呢,有大人出来就可以平衡了,就不会褊袒了,所以要有大方之人,有大智慧之人,就可以解决讼的问题。我们希望所有的学法律的人,做法官、律师的人统统是大人,这样子我们社会上如果有讼,也比较不怕,就没有冤狱了,没有误判了,没有收红包的事情了,对不对?但是难道社会上真的那么清明吗?可能不是。一个国家的执法单位假如不清明,人民是痛苦的。所以讼要“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你跟人家一起争讼,你跟他一起做船呐?不可能吧?所以“不利涉大川”。

(16)、公司维持主义旨在维护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细胞的活力。公司的生死存亡不仅攸关股东利益甚巨,而且牵涉到债权人、劳动者、消费者和当地社区等一系列利害关系人。公司维持主义的核心就是鼓励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壮大,尽量消除导致公司非正常退场的障碍和约束。不仅公司的设立制度、治理制度与重组制度要体现公司维持主义,公司争讼的解决过程也要力戒轻易宣布公司设立无效,或者解散、清算公司。根据公司维持主义,法官要慎用公司设立无效制度,能够采取补救措施的,一概不宣告公司设立无效、宣告公司解散清算或者破产。再如,公司的法律人格并不因股东的瑕疵出资行为而当然无效。

(17)、例如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退股纠纷等等,如果从传统的民事法律规则看待一个案件,应该是一个裁判结果;如果站在商事裁判思维的角度上看,又会得出另外一个不太相同的结论。

(18)、    这个卦也很有意思,很重要,因为人生往往是在这个情境之下。其实六十四卦每一个卦本来可以象征许多事物,但是易经里面所取的象,它所象征的角度,好比说这个讼卦,往往取我们人生最常遇到的情境,也可以说是我们人生常常遇到的一些情境。所以去卜卦,它是卦辞、爻辞、常常跟人生重要的事件有关,因此,我们读易经会读到从远古以来人类一直面对的问题,这是永恒的问题,常常有的问题,每一个时代,每一个人,甚至每一天常常会遇到这种问题。所以你假如读到了这样子的处理的方式,也会读到它可能发生的变化——这种事情会发生什么变化?比如说教育会发生什么变化?那么这里有一些警告、一些分析,你如果能从这个简单的词句当中,顺着它的指引去了解这件事情,我看是八九不离十。

(19)、不巧却遇上老朋友,于是一起坐下开怀畅饮,酒钱都付清了还又发了一点小报酬。

(20)、有法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属于关门列举的方式,囊括了人民法院的全部受案范围,法院对其他案件均无权管辖。殊不知,这是一种误解。因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虽然有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但并未穷尽受案范围。当然,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不断将法院受理的新型案件纳入法院的受案范围,并注重保持该《规定》的开放性。

5、争讼的意思解释及句子

(1)、或从王事,守其本分,不敢触忤,不能先成,碌碌而终。

(2)、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初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九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六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九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九五:讼,元吉。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3)、安分守己,不与人争,守持正固,保禄不失,虽危而吉。

(4)、比如2014年马年,属牛之人犯死符;2015年羊年,属虎之人犯死符。流年死符星照命、命犯死符的生肖逢属相之人,可采用五行通关、阴阳相济之法化解,方法如下:

(5)、法律规避是中性词,既非魔鬼,也非天使,要扭转对法律规避“一棍子打死”的传统思维。现代法治应当心平气和地宽容和允许商人们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运用法律和商业智慧、迂回曲折地规避或回避某些苛刻的、甚至吹毛求疵的恶法条款。对于法律规避智慧,法官应当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当然,法律规避也会刺激立法者的神经,进而带来立法的创新。而立法创新会带来新一轮的法律规避。法律规避与立法变革之间的博弈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常态游戏。例如,股东为规避非货币出资不得超过70%的规定而采取的先货币出资、然后在公司成立后以该货币购买该股东特定非货币财产的出资计划并无违法之处,亦不影响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当然,应予回答的两个重要问题是:该股东的货币出资到位没有?实物买卖合同本身是否有效、公平?又如,房地产和矿产资源类公司的股权转让纯属自由,即使存在降低税负和交易成本的主观愿望和客观效果,也不能将其视为规避强制性法律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的无效行为。公司章程也可预先规定对失信股东的除名制度。

(6)、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7)、熙熙然:指一副快乐满足又舒适的样子。和悦欢快的样子。

(8)、法官要援引法理,补阙漏洞。一流法官援引法理裁判,二流法官援引法条裁判。法理在弥补法律漏洞方面的功能应引起法官高度重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条开宗明义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法理有助于帮助法官拨云见日,透视扑朔迷离的法律现象,理清盘根错节的法律关系,实现裁判思路的化繁为简。为避免伤及无辜,妥善化解第三人之间、外部善意相对人与内部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官应当尽量寻求多层次的立体化的法律关系梳理方法。法理既可体现为通说或多数说,也可体现为新说或少数说。立法者的智慧在于求同,而学者的天职是求异。学说主张者并非立法者,也非政治家,学术争鸣在所难免。法院和仲裁机构无论援引旧说、新说,抑或通说、少数说,均应在判决书中详细阐明采纳该说的具体理由,以杜司法专横,自觉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例如,在公司董事会发生“宫廷政变”、原董事长采取以守为攻的策略,窃取公司各种印章的情况下,新董事长若向原董事长讨要公章的诉讼就很难找到成文法律依据。法院应否受理此类案件也曾困扰许多法官。但只要认清了公司与董事长之间的法律关系,确认新任董事长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和地位,前述难题也就迎刃而解。

(9)、 “三虱争讼”是《韩非子》中为数不多的动物寓言,讲的故事也非常有意思。三只虱子相互争夺猪身上的肥饶之地,各不相让,都只顾着眼前的利益,却忘记了年终腊祭一到,杀猪时会将它们也一起烧死。相比之下,路过的虱子更具有“远见卓识”,它清醒地认识到,只顾眼前的小利而不顾结果的做法是极其愚蠢的,“若亦不患腊之至而茅之燥耳,若又奚患于是?”——你们不去担心腊祭到来,杀猪时烧起的茅草把你们也烧死,却在这里斤斤计较什么?“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讽刺很辛辣,道理也很简单,只可惜做不到,“天下莫不知,莫能行”。

(10)、一般人以为,“无为”就是无所作为,啥都不干。其实,道家的“无为”,是要求人将欲望与行为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如“俭”、“慈”、“不为天下先”、“不争”、“知足”、“知止”、“知常”等,便是“无为”的行为特征,并非什么都不做,只是要为而有度,为而有方。

(11)、怅惘:惆怅迷惘,心里有事,没精打采。锵然:形容声音响亮有力。

(12)、公司自治作为私法自治的核心,是现代公司法的灵魂,是市场经济富有活力的秘笈。弘扬公司自治精神,不仅有助于增强公司的自主创新与发展能力,也有利于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构建创新型国家。公司自治精神的核心要求是要求法官首先尊重商人们的理性选择和商业判断,包括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基于自由和理性的心态所作的各种商业判断。隔行如隔山。由于法官与商人之间在专业技能与思维定势方面的天然屏障,法官无法在所有情况下模拟出比商人还贤明和准确的商业决策,即使法官出于良好愿望也是如此。因此,法官首先应当尊重公司(透过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等公司机关)、股东、董事、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依法作出的选择,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和民事行为自由。

(13)、老子说:“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在天地未有之前,道已存在,所以它是宇宙所自由来的本体。近现代以来的学者大都认为,是老子最早将“道”作为宇宙的本体。熊铁基先生说:“道家之道,被认为是宇宙的本体,这个最高的哲学范畴,是老子第一个提出来的。”

(14)、由于统治者在思想、制度、司法三方面大力倡扬远讼息诉的价值理念,传统中国人遂浸染在无讼的文化氛围之中,于不知不觉中养成了自己固有的法律观念。

(15)、其教喻开导法。东汉地方官吴佑,遇到争财讼案,总是“以道譬之”,就是用通俗易懂的方法教育争讼双方,甚至亲自登门劝双方和解,以致辖区内讼案减少。唐代县官韦景骏,在处理一桩母子诉讼案时说:“吾少孤,每见人养亲,自恨众无天分。汝幸在温情之地,何得如此?”然后送给母子俩一本《孝经》,二人痛哭而去,终成慈母孝子。

(16)、司法权介入公司生活的目的不是吞没和消灭公司自治精神,而是康复、捍卫、弘扬和激活公司自治精神。因此,只有当私法自治被滥用或被窒息、导致公司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公司法律秩序被扭曲或破坏时,法官才能依法以自己的司法判断梳理纷纷攘攘、杂乱如麻的公司纷争。而且,司法权介入的底限是不能威胁公司自治精神的存在,也不能窒息公司自治的功能。倘若司法权的介入以牺牲公司自治精神为代价,宁可不要司法权的介入。

(17)、“当”,普通话读音为dàng,dāng。“当”的基本含义为合宜,如恰当、适当;引申含义为抵得上,如一个人当俩人用;姑且作为,如当做、长歌当哭。

(18)、部首:讠    结构:左右结构    笔画:6

(19)、虫有虺者,一身两口,争食相龁也,遂相杀,因自杀。人臣之争事而亡其国者,皆虺类也。

(20)、经文意思是:诚信被窒息,在警惕中生存会吉祥,但最终还是凶。有利于拜见大人物,不利于跋涉大川险阻。

(1)、为促成交易、加速商事流转,系争行为既可解释为有效,也可解释为无效的,尽量解释为有效。例如,控制股东从公司取得货币财产的行为究竟属于借款行为或抽逃出资行为、法律界限难以划清的,应当推定为借款行为。系争行为既可解释为无效行为,也可解释为可撤销行为的,尽量解释为可撤销行为。如,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行为侵害其他股东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既不宜将此类行为解释为绝对有效,也不宜解释为无效,而应解释为可撤销行为。即使解释为无效行为的,倘若返还财产在法律或事实上不能或者徒增与返还财产利益显著不成正比的巨额交易成本,也应尽量采取赔偿损失的救济方式,尽量避免损人不利己或者两败俱伤的救济方式。

(2)、    “彖曰:讼,是上刚下险,险而健,讼。”大家都有一套啊,上刚下险就是一方刚,一方险,一方是刚愎自用,一方是邪恶计算,大家都险而健,大家都是。你刚强,我也不吃你那一套,“上刚下险,险而健”,当然讼啊。“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这是从另外的角度来看,“上刚下险”是由两个卦,一个是乾卦,一个是坎卦,这样上刚下险,不相得,不相应,都是太过阳刚,但是呢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九九五都是刚,尤其是九二的刚能够把讼拔除出来,九五的刚就能够“元吉”,是“利见大人”,所以九二的刚不是去争斗的那个刚,而是立刻下定决心,停止这个讼,这个也是刚啊,一个人能从争辩当中退出来代表他悬崖勒马,悬崖勒马才是最大的勇气,最大的刚强。有人认为我一定要争到底来表现我的刚强,这个免了吧,这个就“终凶”了。所以九二跟九五的刚,“刚来而得中”,都是中爻,“终凶,讼不可成也”,讼就不可成。“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九五中正,利见这个九五大人,“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不利涉大川,从下卦来说,他险,有危险存在,所以“不利涉大川”。

(3)、   当家庭内部已经是尔虞我诈,你骂我,我骂你,最后没有任何的尊严可言。那么这样的夫妻走向社会的时候,他们对他同事、对他的同学、对他的领导、对他老师都不可能有真正的尊重。所以朱柏庐说的这句话,大家应该牢记说的是 “居家戒争讼,讼则终凶”。

(4)、为了保持中国外贸的稳定健康发展,无论欧美、日本等国是否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从国家层面,我们都要积极与众多WTO国家积极沟通,寻求消除“替代国”做法的可能。只有消除“替代国”这个安在中国钢材出口头上的“紧箍咒”,我们的钢材出口才不会被其他国家恶意指责和扭曲。尽管这条路可能充满荆棘,但是为了获得应用的公正、平等市场地位和待遇,我们不能因为一时的挫折就放弃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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